1、以前生孩子要办理“准生证”现在还需要吗?
“准生证”说法不准确。准生,意味着批准才能生育,但在广东,多年前就已开始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计划生育服务证也是属于生育登记。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前,对生育二孩实行的是审批制度,这很严格,只有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才能批准生育。
但生育登记则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类似于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并据此享受相关公共服务。《办法》则明确,从今年11月1日开始,对生育二孩采取与生育一孩同样的登记制度,且在流程、材料和时限等方面日益简化、优化。
2、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的人群有没有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从今年11月1日开始,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我省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户籍夫妻,“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办法》特别明确,适用于以下部分人群:再婚夫妻,在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这些人群都可按照《办法》进行生育登记。
对于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相关机构凭证明施行辅助生殖技术手续。
3、所有人群都不需要再生育审批了吗?
并不是这样,如果有以下情况的,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时除了提供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还需要提供对应证明,并需等待审批。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办法》明确,符合这七种情形的夫妻,需要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后,再进行怀孕生育。而且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应由本人办理,不能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