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0万元/人!深圳又有补贴可以申领啦!但须符合这些条件!
补贴对象为新引进博士人才,是指2021年9月1日起,经市、区(含新区、前海合作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职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统称国内新引进博士人才),以及首次在深圳就业的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港澳台和外籍人才(以下统称海外新引进博士人才)。
新引进博士人才的年龄需在35岁(含)以下,年龄计算以引进时间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标准为元/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分两次审核发放,首次发放金额为补贴标准的30%,续发金额为补贴标准的70%。
(一)国内新引进博士人才
1.取得深圳户籍。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3.首发申请时在深圳全职工作,在引进后通过本市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累计3个月以上(不含补缴,下同)。
4.续发申请时仍具有深圳户籍、在深圳全职工作且自首发申请之日起通过本市工作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学历、引进身份等条件以办理引进手续时核准的信息为准。
注:在聊天对话框内回复【社保】可以获取社保缴纳查询入口,可以查缴纳时长。
新引进博士人才自引进我市之日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
(一)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市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清单为准,市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为准);
(二)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所得高于深圳工资薪金所得的(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为准);
(三)非在深圳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二)海外新引进博士人才
1.具有以下身份之一: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2)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3)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4)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申请人身份信息应当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信息登记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的,须分别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并档、在社保部门进行信息变更或合并后申报,并提交其他身份信息文件。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3.首发申请时在深圳全职工作,引进后通过本市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累计3个月以上。
4.续发申请时仍在深圳全职工作,且自首发申请之日起通过本市工作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注:社会保险是指新引进博士人才通过工作单位依法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5个社保险种(社保政策允许的特殊情况除外)。
其中,1、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申报承诺书可以在聊天对话框内回复【博士】获取。签名栏须手写签名,申请单位须加盖单位公章。仅在系统上传扫描件。
2、身份信息材料:(1)仅海外新引进博士人才提供。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供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国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一)申请。
申请入口: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即可获取办理入口。也可以点击下方名片,关注,在聊天对话框内回复【博士】就能获取入口。
具体流程:
1.首发申请。
(1)国内新引进博士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核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海外新引进博士人才应当在首次通过本市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点击“在线办理”,按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材料后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2)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承诺后,在新引进博士人才引进之日起12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补贴申请。
2.续发申请。
首笔补贴资金发放后,申请人符合续发条件且所在单位与首发申请单位一致的,无需提出续发申请,由系统自动发起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与首发申请单位不一致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在符合续发条件的3个月内通过系统提出续发申请,且申请时仍符合申领条件。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生活补贴申请资格。
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后,可以在公示结束前撤销补贴申请。公示结束后,不得撤销补贴申请。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交的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受理。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新引进博士人才的生活补贴申领条件(15个工作日完成)。
(四)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新引进博士人才,于次月在本部门网站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
(五)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示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生活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20个工作日完成)。
备注: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补贴资金之日起30日内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注意: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相关书面材料到相应的受理部门现场办理:
(一)对申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二)撤销生活补贴申请的;
(三)其他需现场处理的问题。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审核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新引进博士人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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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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