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