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户在深圳社保退休后可按深圳标准领退休金吗?
养老金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
在哪里领退休金
就按照哪里的标准领取
那我们的待遇领取地是如何确定的呢
确定待遇领取地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
所谓“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就是指先后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参保的跨省工作者。
对于这类人的待遇地,遵循以下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非深户在深圳缴纳社保,退休后可按深圳标准领退休金吗?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则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温馨提醒:上述规定适用于跨省流动人员确认的待遇领取地,该办法确认的待遇领取地以省一级为单位。
广东省内待遇领取地的确认
如按上述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广东省的,再以省内最后参保的地市作为省内待遇领取地。
非深户在深圳缴纳社保,退休后可按深圳标准领退休金吗?
还是不明白?
别急
小编举几个例子
看了,你就懂了
老张,男,1957年9月份出生,湖南长沙农村户籍,1989年至2000年在深圳工作,参保11年,2001年至2011年在上海参保11年。
情况一:老张2011年之后返回户籍地湖南长沙工作并参保,待遇领取地是在户籍地湖南长沙。
情况二:老张如果一直在上海工作并参保,他的退休待遇领取地在缴费满10年的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上海。
情况三:如果老张2011年后返乡未工作未参保,但是2001年至2011年在上海工作期间,实际参保缴费只有8年,他的待遇领取地在深圳。因为老张的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老张参保11年)的原参保地为广东深圳,而广东省内以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作为退休待遇领取地,即为深圳市。
情况四:如果老张在每个省份的参保年限均不足10年,那么待遇领取地在户籍所在地湖南长沙。
有些小伙伴在深圳缴纳社保
又同时在家乡也缴纳了
这时疑问又来了
可以同时领老家和深圳的养老金吗
不可以,《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号)第八条规定了“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按照《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执行,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清退。”
非深户在深圳缴纳社保,退休后可按深圳标准领退休金吗?
近年,国家、省通过信息比对等方式发现了一些参保人员存在两地重复领取养老金的情况,这是由于过往各地有各自的社保信息系统,“信息孤岛”的存在,导致参保人员在一地退休后又可以在其他地方通过一次性补缴等方式参加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随着养老保险省统筹、国家统筹的逐步推进,信息系统数据共享逐步完善,重复领取养老金的情况都会被排查出来并按规定处理。因此,各参保人也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弄虚作假骗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