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研观察|大湾区会议解读④:发放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同等待遇”稳步落实

2018年8月15日召开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传递出诸多非常重要的信息,对于全面深入了解粤港澳大湾区未来发展趋势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着力点,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将就粤港澳大湾区新定位、空间布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新经济发展、统筹协调

综研观察|大湾区会议解读④:发放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同等待遇”稳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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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15日召开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传递出诸多非常重要的信息,对于全面深入了解粤港澳大湾区未来发展趋势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着力点,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将就粤港澳大湾区新定位、空间布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新经济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港澳居民便利化措施等主题进行解读,相关文章陆续刊出,敬请垂注。

  文雅靖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

  2018年8月15日,韩正副总理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强调,“要以让老百姓得实惠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好港澳台居民证件便利化、进一步便利港澳台居民到内地创业就业、大幅降低粤港澳通信漫游费用等政策措施。”第二天即8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立即就港澳台居民证件便利化措施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中央高度并持续关注制定和完善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围绕这一主题,惠及百姓的各种便利化措施陆续出台。比如8月3日,国务院宣布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解除了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制约,为港澳台居民带来重大利好。给港澳台居民发放居住证,是继全面取消就业许可之后,落实港澳台居民“同等待遇”的又一重要举措。

  如果说取消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是松绑和放宽,那么实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制度则是“便利+赋权”,与居住证密切相关的是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工作生活更加便利,并被赋予相关权利。对于落实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发展的同等待遇问题,二者同等重要。相对而言,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含金量”较高,是实施和促进港澳台居民证件便利化的重要一环。发放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将有效解决过往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工作和生活时遭遇的各种不便利,将为港澳台居民顺利融入内地提供有效路径和实质保障。

  长期以来,缺乏与内地居民身份证相同的智信化的身份证件,是造成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生活最不便利的原因之一。“回乡证”“台胞证”与内地身份证号码数量和编制方式不同,无法凭此登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大多数需要验证身份的电子平台。此外,“回乡证”“台胞证”的制作技术也与内地身份证存在差别,内地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终端和设备对其不予识别,港澳居民在诸如网上购票、自主取票、办理金融业务等使用上极不便利。

  《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是首次明确了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的居民身份,且居民身份证号码编制方式和证件制作技术与内地居民身份证相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号码编制方式采用国家标准,证件技术标准制作采用内地居民身份证的非接触式IC卡智能芯片系统,确保港澳居民能够使用依托电子和网络技术发展的自助服务项目。

  《办法》第11条明确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身份证明效力,将彻底解决以往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生活只有旅行证件、没有身份证明证件的窘迫。当前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生活主要使用“回乡证”或“台胞证”。这两类证件均属旅行证件。港澳台居民在内地购房、参加高考或资格考试(如司法考试)、参与招投标等活动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公证。如港澳居民需要回港澳地区具有司法部授权“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机构进行身份证明公证,费时耗力且成本高,每次公证费用在3000-6000港元不等。

  《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在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时,有权以居住证证明身份,大陆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否则就是违法。”这一规定,将彻底解决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公证问题,为港澳台居民提供极大便利。

  《办法》第12、13条规定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者享有3项权利、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9项便利,国家和居住地提供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将全面覆盖进入内地发展的港澳台居民。

  落实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的同等待遇,是促进港澳台居民顺利融入内地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李克强总理2018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答记者问时表示,大湾区将逐步实现对港澳居民的同等待遇。港澳居民居住证制度,就是对落实港澳台居民同等待遇的有效方式。以往港澳台居民尚未享受到的同等服务和福利,诸如老年人乘车优惠、公园免费开放等,将迎刃而解。

  落实港澳台居民“同等待遇”不会一蹴而就,需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稳步推出新政策,持续改进现有政策,臻于完善。

  第一,推动落实非长居港澳就业人员的证件便利化。《办法》规定,“前往内地居住半年以上”是港澳台居民申请居住证的前置条件。鉴于深圳、珠海特殊区域(如深圳罗湖和珠海横琴)与港澳关系密切,为减少住房成本而选择每日跨境就业的港澳人士为数不少,对这类港澳居民,应实行更加便利化的政策。

  第二,尽快出台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创业的配套政策。以往港澳台就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等需要与就业证挂钩,取消就业许可后,应及时修订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确保新旧政策顺畅衔接。

  第三,重视港澳台居民人士的需求。如对在大湾区就业创业的港澳台居民的子女在教育上给予“同等待遇”,保障港澳台居民子弟与所在城市户籍居民子女享有同等入学条件。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已经进入实质施工阶段,促进生产要素便捷流动是关键。便利港澳台居民到内地创业就业有关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扫除了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生活就业的各种无形障碍,有利于推动港澳台居民进入广东发展、有利于促进要素跨境便捷流动。

  可以预计,会有更多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为港澳台居民融入内地发展提供坚实有力保障。这些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将进一步增进港澳居民人心回归,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促进台湾同胞的国家认同,维护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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