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葵福嘉园公租房选房通告了

好消息好消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葵福嘉园公租房选房通告啦!NO.01选房名单及排位根据核查结果,合格认租家庭户。根据《配租通告》,按照1:2的比例确定入围认租家庭和候补入围认租家庭名单。合格认租家庭中,选房排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葵福嘉园公租房选房通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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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消息好消息!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了葵福嘉园公租房选房通告啦!

  NO.01

  选房名单及排位

  根据核查结果,合格认租家庭户。根据《配租通告》,按照1:2的比例确定入围认租家庭和候补入围认租家庭名单。合格认租家庭中,选房排位1~499位的499户为入围认租家庭,选房排位500~998位的499户为候补入围认租家庭,选房排位在999位及以后的9412户为递补认租家庭。

  NO.02

  选房签约有关事项

  选房时间

  (一)入围及候补入围认租家庭

  入围及候补入围认租家庭选房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至12月28日(含周末),房源选完即止。

  具体选房时间安排详见下图:

  (二)递补认租家庭

  入围和候补入围认租家庭选房结束后,如有剩余房源,将由排名999~位的递补认租家庭按照选房排位顺序依次递补选房,选房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至12月31日,房源选完即止,具体选房时间安排详见上图。

  选房地点及方式

  选房地点:因疫情防控需要,选房地点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飞扬路与清霞路交汇处,天昊华庭西北侧临街商铺160-32号(凯里亚德酒店旁边)。选房现场仅有少量停车位,建议绿色出行。

  选房方式:合格家庭按照选房排位顺序依次选择对应配租面积标准的住房,房源选完即止。

  每个选房家庭仅限1人到场参加选房。请参加选房的人员,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做好个人防护,配合做好健康监测。进入选房现场的所有选房人员健康码和行程码须为绿码,体温<37.3℃。

      签约及入住

  认租家庭选房后,应于当日在天昊华庭西北侧临街商铺160-32号(凯里亚德酒店旁边)设置的签约区签订租赁合同。申请人无法到场选房签约的,可书面委托成年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为残疾人的,也可委托监护人)选房并签订租赁合同。

  入住手续于2022年1月7日至1月9日(含周末)在葵福嘉园3栋一楼物业管理处集中办理。

  NO.03

  重要提示

  (一)合格认租家庭中,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人数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属于非共同申请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不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中关于住房和住房补贴的规定,具体选房名单及排位文件说明。

  (二)已签订安居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且该协议书仍有效的认租家庭,不纳入选房名单

  (三)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规定,合格认租家庭有下列行为的,计入放弃选房次数:

  1.选房排序到位,有对应面积标准的房源但未选房;

  2.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

  上述行为达到3次的,退出轮候册,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重新提出轮候申请。

  (四)认租家庭已选定住房但未在当天签约结束前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其所选住房纳入次日待选房源。

  葵福嘉园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户型的住房在被选完当日,如有选定住房的家庭未在当日签约结束前签订租赁合同,该住房由排在最后一个选定该户型住房的家庭之后无房可选的其他认租家庭,按照选房排位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五)选房过程中,每日选房签约结束后,将在24:00前通过网络公布当天选房结果及剩余房源信息。如需查阅,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查看。

  路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政务服务—>服务主题—>住房保障服务—>选房结果公示

  (六)本次配租结束如有剩余房源,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将另行分配。

  (七)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期满后),一经发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次认租受理截止后至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租家庭住房、人口、户籍、婚姻状况、抚恤定补优抚及残疾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申报;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配租资格,已选定住房的,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九)如深圳市疫情防控形势发生变化,本次选房活动及入住办理需改期的,将另行通告。

  NO.04

  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

  须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租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2)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3)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租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租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在租房补贴期间承租公租房的,应当退还相应补贴,但享受廉租保障补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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