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城街道白马派出所为老人办理居住证,房产在在老人女婿名下,申请快速办理,不受到居住登记半年限制。但白马派出所说房产在女婿名下,不是在直系亲属女儿,名下不符合快速办理条件。但是房产虽然在女婿名下,配偶也可以落户,夫妻共同居住,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何只是房产证未写女儿名字就不符合房产在直系亲属名下的条件?为何算家庭住房套数就将夫妻双方的房产共同计算?政策的初衷是否是为了保证居住证办理人在东莞本地直系亲属有固定住所?政策在执行的时候是否过于死板?不考虑实际情况,不抓实质性的东西?望给予明确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