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居住证是指当事人在符合当地的稳定就业条件,并且在该用人单位实现就业达到6个月,以稳定就业的方式申请的居住证(具体参看《居住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
2、居住证是指当事人在当事居住达到6个月,并且符合固定住所、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时,而申请领取的居住证(包括就业居住证)。
一,居住证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各地有所差别,以天津市的积分入户条件为例:
1、自2014年5月31日起,天津已经实行居住证积分入户政策;
2、只要达到《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32--35条的规定,即可申请当地的常住户口。
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
第三十二条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其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子女投靠落户政策的,可以同时办理子女随迁落户手续。投靠或随迁落户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