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的民营、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工作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深圳市非户籍人员:
(一)持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劳务),且暂住时间连续满一年以上的;
(二)持有效的《深圳市居住证》,且居住时间连续满一年以上的;
(三)同时持有效的《深圳市居住证》和已失效的《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劳务),居住时间和暂住时间累计达一年以上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劳务)失效日期与《深圳市居住证》签发日期的间隔不超过三个月;
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的民营、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工作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深圳市非户籍人员:
(一)持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劳务),且暂住时间连续满一年以上的;
(二)持有效的《深圳市居住证》,且居住时间连续满一年以上的;
(三)同时持有效的《深圳市居住证》和已失效的《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劳务),居住时间和暂住时间累计达一年以上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劳务)失效日期与《深圳市居住证》签发日期的间隔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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