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两个条件:1、非深户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2、非深户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同时符合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两个条件:1、非深户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2、非深户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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