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发布 2015年6月1日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发布2015年6月1日施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6月1日起实施,届时,持居住证将可申请入户深圳。相关配套办法或将在下月出炉。条例还规定房东和二房东有义务主动申报承租人信息。该条例是国内第一个居住证地方法规。现行制度中居住登记信息一般由出租屋管理部门挨家挨户敲门登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发布 2015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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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发布2015年6月1日施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6月1日起实施,届时,持居住证将可申请入户深圳。相关配套办法或将在下月出炉。条例还规定房东和二房东有义务主动申报承租人信息。

  该条例是国内第一个居住证地方法规。现行制度中居住登记信息一般由出租屋管理部门挨家挨户敲门登记,新条例则实行主动申报制度,把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单位或个人作为申报义务人。今后房东、二房东等不能光收租金,还要担负起主动申报承租人信息的义务。否则,公安机关将按租住人数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新条例规定,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这意味着持居住证入户深圳将在今年实现。

  不过条例也规定,申领居住证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即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二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即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两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这就意味着没有社保办不了居住证。

  详细情况(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一七一号《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经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市经贸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七条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第八条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第九条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第十条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第十一条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二)旅馆业单位;(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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