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理中对居住登记的要求
(一)在提交居住证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有有效的居住登记信息。居住证办理遵循“属地原则”,申请人应当向有效的居住登记地所属受理点提出办理申请。
(二)以“两个稳定”条件提交居住证办理申请的,除满足条件(一)外,申请人需要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如因居所变更后未及时申报居住登记等情况,导致居住登记连续时间中断,且中断时间不超过30日的,仍视为连续居住。
此外,按照《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要求,以下两种情形同样视为满足合法稳定居所条件:
1.《条例》实施后十二个月内,非深户籍人员申办居住证,自受理之日前一年内,申领人在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累计满十二个月的。
2.《条例》实施后十二个月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换领新证的,自受理之日前一年内,申领人持有有效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时间累计满十二个月的。
注:市人大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
3、居住证办理途径
A、居住证可以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的,市民可登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查询信息并办理相关业务(网址:)。也可以通过关注“深圳居住证”、下载手机APP“深圳居住证”办理居住证。通过网上办理的须先行注册账号。
B、也可以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
受理点办理的,市民可到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或街道办受理点提交申请。居住证受理点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可登录市公安局主页在“办事大厅”-“户政”-“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办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