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申办条件
按照《条例》规定,非深户籍人员在深办理居住登记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办居住证:
一是符合“双稳定”条件,即同时满足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即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即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二是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三是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
居住证办理过程中对居住登记的要求
(一)在提交居住证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有有效的居住登记信息。居住证办理遵循“属地原则”,申请人应当向有效的居住登记地所属受理点提出办理申请。
(二)以“两个稳定”条件提交居住证办理申请的,除满足条件(一)外,申请人需要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如因居所变更后未及时申报居住登记等情况,导致居住登记连续时间中断,且中断时间不超过30日的,仍视为连续居住。
此外,按照《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要求,以下两种情形同样视为满足合法稳定居所条件:
1.《条例》实施后十二个月内,非深户籍人员申办居住证,自受理之日前一年内,申领人在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累计满十二个月的。
2.《条例》实施后十二个月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换领新证的,自受理之日前一年内,申领人持有有效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时间累计满十二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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