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终止。
持证人在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的,自签注之日起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需要再次签注的,持证人应当在补办签注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再次申办签注。
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证受理点进行签注。各有关部门会在签注申请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注条件核定,并向公安机关和各受理点反馈核定结果和依据。符合签注条件的,公安机关即时予以签注。
扩展资料:
居住证签注需要满足的条件:
非深户籍人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办居住证:
一是同时满足继续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即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和继续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即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是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三是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
参考资料:《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常见问题解答-深圳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