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住证办理须知
居住证办证对象及受理机构
在深圳市市区申报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流动人口,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应当发给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居住证:
(一)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租住或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现役军人;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居住登记所需材料:分为个人登记和集体登记
(二)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分为个人申领和集体申领
办理居住证和居住登记的收费问题
(一)《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
(二)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年度签注,不收任何费用。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重新申领《居住证》的,需要缴纳工本费20.00元。
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变更登记的时限及要求
(一)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在旅馆登记住宿除外;
(二)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