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于2015年6月1日施行。
更名:新版居住证更名为“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新证样式】
类型:居住证不再区分“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条例施行后,只办理一种“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阅读:深圳新居住证办理条件详细信息
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
阅读:
个人办理:【居住证网上办理指南】【居住证受理点办理指南】
单位、学校代办:深圳居住证网上申报(单位办理)
提示:代为申办居住证的,只能使用代办账号通过网络办理。不能到受理点申办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