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申领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现居住所属居住证受理点提交申请。
2、受理:
受理点应当对申领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步核对。符合条件的,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
注:居住证损坏或者证面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新证。
扩展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制定并统一制作、签发。
初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工本费;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申领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连续满二年的;
(二)持证人已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住证被注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再次申领居住证。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补领、换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