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日。根据《居住证暂行条列》第十条规定,1、居住证必须从发行日起每年签字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2、居住证持有人逾期60天未补办登记手续的,经核实认定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登记并注销。
《居住证暂行条列》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