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除享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权益外,在深圳市还享有如下权益:
(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出境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驾驶执照;
(三)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条件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
(四)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
(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享受子女就学、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权益;
(六)按照规定参与社区组织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
(七)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
(八)市政府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