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的居住证的证件状态为“有效”或“中止功能”才可申请签注,若无证或证件已注销须申请居住证(制证异常算无证)。
2、申请人可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请签注,居住证有效性可连续;也可在居住证中止功能两年内申请补办签注,居住证有效性将在证件中止功能时中断,补办签注后恢复有效。
3、若本次签注期内有正在办理或已办理成功的签注申请不允许重复申请。
4、以合法稳定居住及合法稳定就业为申办条件申请签注的,申请人必须自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深圳特区办理了有效居住登记且居住登记累计满240天;以其他申办条件申请签注的,申请人必须在深圳特区已办理有效居住登记。
5、以合法稳定居住及合法稳定就业为申办条件申请签注的,申请人必须自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深圳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以人才引进为申办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在人社局已办理备案;以在教育为申办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已通过所在学校向教育局或人社局(八所技校)上报学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