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表示与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思路一致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针对此前存在争议的深圳居住证“门槛”是否比国家还严格的问题,《草案修改二稿》还是维持了原有的申领“门槛”。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控制我市人口规模,与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思路是一致的。
办证条件仍是两个“合法稳定”
与现行制度中办理居住证几乎没有门槛不同,《条例(草案)》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分开规定。居住证实行自愿申请制度,并设定了门槛: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其中,合法稳定职业的判定标准为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
根据今年7月底国务院通过并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居住证办证条件为居住时间半年以上,即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由此引发了争议,深圳办证“门槛”比国家还高?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特区立法在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国家规定有所变通。特区的办证条件与国家有所不同,在立法权限上不存在问题。不过,由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由此,在常委会议之前,法制委员会专门去函征求市政府意见。结合政府的意见,经过研究,办证条件维护原来的办证条件仍是两个“合法稳定”。
该负责人表示,国务院的意见还规定,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当前,深圳的常住人口已达1000多万。因此,考虑环境资源承载力,提高居住证申报门槛,符合深圳的实际需要,也与国家的思路是一致的。
以纳税额作申请标准不易操作
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有些人虽然在深圳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但在深圳居住、工作,而且在深圳纳税,这些人也应当被视为拥有合法稳定职业。
市人大常委会经研究认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无论是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还是积分入户,都是与参加社会保险相挂钩的。此外,以纳税作为有合法稳定工作的判定标准,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千差万别,以何税种、多少纳税额为判定标准都不好确定。因此,《草案修改二稿》维持原规定不变。
持证人权益由市政府另外制定
据介绍,提高了申请门槛,深圳居住证的“含金量”将大幅提高。不过,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和广东省目前暂时没有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和范畴作明确统一的规定,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政府财力可支撑能力的变化,市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具体项目也会相应动态调整,条例中公共服务项目不宜细化。
市人大常委会采纳了这一意见,规定持证人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凭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阶梯式享受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计划生育、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相应的权益。持证人的同住未成年子女、同住父母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