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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为非深户无偿提供居所15日以上的,应当申报居住登记信息。《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昨日提请审议,要求出租屋业主必须申报租客信息,否则将被罚款500元。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深圳居住证拟每年签注一次
单位或个人为非深户无偿提供居所15日以上的,应当申报居住登记信息。《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昨日提请审议,要求出租屋业主必须申报租客信息,否则将被罚款500元。而为保证居住证记载信息及时鲜活,居住证每年还要签注一次。
《条例》昨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深圳流动人口管理存在问题突出,据深圳市公安局统计,截至2013年底,深圳户籍人口325.5万,非深户籍人口已达1505万余人,是中国外来人口最多的城市。深圳的外来人口基本都住在出租屋,其中有近百万无正当职业、无稳定收入的人员长期滞留深圳。近年来全市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九成为外来人员,发生的刑事案件一半与出租屋有关。为此,《条例》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时,公安、街道及很多市民都希望通过立法,加强居住证管理,适当提高居住证办证门槛,实现人口规模有序调控。
此次《条例》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在深圳的非深户。“强化居住证登记管理,是立法调研时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也是立法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傅伦博介绍,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单位或者个人为非深户籍人员无偿提供居所15日以上的,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15日内、搬离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居住时间不满15日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为非深户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为申报义务人,重点是出租屋业主,条例草案规定出租屋业主等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条例》规定,申报义务人必须提供非深户居住登记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未申报或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的,每人处以500元罚款。“这有利于通过居住登记掌握流动人口信息,有利于城市管理。”傅伦博提到,《条例》还规定,申报义务人发现其申报登记人员利用居所从事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
《条例》还设置居住证办理的条件:一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并在申领之日前一年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满12个月;二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申领之日前一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保满12个月或前两年累计满18个月。公开征求意见时,社会公众对居住证办量设置必要条件表示赞同。同时,针对前期调研中各方反映现行居住证制度运行中,存在办证后缺乏后续管理手段,导致居住证记载信息不真实不鲜活的问题,条例草案设立了居住签注制度,《条例》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