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深圳市人口政策的重要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称《草案修改二稿》)昨日提请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修改二稿》将持证人享受的具体的公共服务条款删去,改成以原则性描述为主。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方面表示,由于在二审征求意见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和广东省目前暂时没有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和范畴做明确统一的规定。“市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具体项目也会相应动态调整,因此建议条例中公共服务项目的写法以原则性描述为主,不宜细化。”
因此,《草案修改二稿》建议将《草案修改一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合并成一条,修改为:持证人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凭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阶梯式享受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计划生育、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相应的权益。持证人的同住未成年子女、同住父母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居住证持证人可以到有关部门或者通过网络等方式申请相应的权益。有关部门查验居住证或者核实居住证信息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权益。另外,《草案修改二稿》还规定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