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
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1.申请
(1)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承办人员应当前往公司所在地网格部门出示单位及拟申报房屋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先开设居住登记帐号,然后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申报。
(2)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可通过门户网站(“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深圳市公安局”)等网上办理入口直接申报。
2.受理:
居住登记系统查验申请人信息,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
3.审核和审批:
居住登记申报后不需审核即刻生效。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会对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予以采集或者补正。
4.办结:
居住登记申报后不需审核即刻生效,受理即办结,无送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