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住证办理条件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办理机关: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办证费用:
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办理资料: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近期个人数码回执照1份
发证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
每年要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6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深圳居住证可网上签注)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