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办理:
一、同时符合在深圳经济特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两个条件:
1.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2.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已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1.高层次专业人才。我市高层次人才资质过期后,仍可以此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2.海外高层次人才;
3.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4.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5.具有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共包括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四类。
特别提醒:即使具有以上技能等级或在我市进行过技能测试,但持有是外市或国家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目前还不能以“引进人才”为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三、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
签注方式
受理点签注
持证人到居住证、身份证到受理点申请签注,受理点经初步核对,符合条件的接受签注申请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收到签注申请后,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待核实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核实结果。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受理点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向受理其签注申请的受理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
办理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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