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是流动人口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服务型证件,居住证制度是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持证化服务与管理”的有效手段。《规定》提出,“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7日内,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公安机关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居住证》”。同时规定,“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服务,办理相关事务”,并要求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切实为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援助提供有效服务,有机地将《居住证》与以上服务功能紧密结合起来。《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和申请办理《居住证》不收取费用。公安机关提醒,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在依法申报了暂住登记的同时可申领《居住证》;在学校、居民家中居住或者在宾馆、酒店内住宿的流动人口,符合《居住证》发放条件,本人有要求的,也可由公安机关发给《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