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今天在深圳特区报全文刊登,面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
根据《条例(草案)》,居住证制度强调的不仅是人口管理,更涵盖了系列公共服务,其含金量大大提高。
《条例(草案)》将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基本待遇,即持证人可以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申请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申请困难救助等公共服务;
二是优惠待遇,即持证人符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条件,还可以享受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少儿医保,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租房补贴,同住父母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
三是申请入户,即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积分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傅伦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8年,我市用居住证制度代替实施了24年之久的暂住证制度,广受好评,被认为是让外来人口融入深圳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市共办理居住证超过2000万张。此次立法,是对现行居住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现行制度中居住登记信息一般由出租房管理部门挨家挨户地敲门登记,并由非深户籍人员作为申报人。
而与此不同的是,《条例(草案)》实行主动申报制度,把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申报义务人。
也就是说,今后房东不能光收租金,还要担负起主动申报承租人信息的义务。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申请登记人数每人500元处以罚款。
另外,与现行制度中办理居住证几乎没有门槛不同,《条例(草案)》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切割开来。
居住证实行自愿申请制度,并设定了门槛:一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2个月;二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满12个月;三是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不过,符合特区人才相关规定,或者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直接申领居住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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