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公安部获悉,从4月1日起,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县级以上城市,居住证持有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居住证,在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申办普通护照等因私出入境证件。
据了解,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办理的因私出入境证件,除了普通护照,还包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签注除外)以及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公安部表示,出台这项规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出入境权益。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在当地申办出入境证件的便利,也能使异地工作、学习、生活的申请人不必往返奔波于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部委托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制发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申请仍由居住证持有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被告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仍然享有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弄虚作假骗领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