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南京4月5日消息(通讯员杨俊记者景明)4月1日起,南京居住证持有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凭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可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签注除外)以及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其他申请材料与南京本市户籍居民一致。
一、2016年4月1日,哪些省可以执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办出入境证件的便利措施?
答:目前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等18个省(区、市)可以执行该便利措施。
二、《意见》的实施人群范围是什么?
答:《意见》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县级以上城市,施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措施。”因此,实施人群为“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持有合法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居住证持有人既包括外省户籍人员,也包括本省户籍人员。
三、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办出入境证件需提交何种申请材料?
答: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办出入境证件享有与当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办证便利,仅需多提交本人居住证以证明在当地长期居住,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无需提交户口簿。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申办哪些种类的出入境证件?
答: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除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签注外的各类赴港澳地区签注、除赴台定居外的各类赴台湾地区签注。其中,在已经开放赴港澳个人游或者赴台湾个人游的城市,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办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或者赴台个人旅游签注。
五、如何受理、审批居住证持有人提交的申请?
答:对于一般的申请人,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因私出入境证件。对于其中不同意签发的,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办证的便利措施与此前出台的两项异地办证的便利措施是怎样的关系?如何处理好三者的关系?
答:此前出台的两项异地办证便利措施并未废止,与《意见》中的办证便利措施并行实施,互不影响。在具体执行时,各地应重点宣传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办证的便利措施,引导广大群众执行此项措施,尽量淡化此前的异地办证措施。如有个别群众按此前措施申请证件,各地亦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