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做好《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工作,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发放对象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其本人申请,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受理
(一)办理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的居住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1、填好的《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办证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
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料;
5、在全省范围内非首次领取的,须出示补领、换领居住证工本费缴纳凭证。
(二)办理有效期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以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劳动就业登记管理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以经商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步骤。
1、审核材料。当场审核办证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2、判断是否需收取工本费。将办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入信息系统,查询是否首次办证。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
3、打印缴费通知单。
4、打印受理回执。
5、办证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录入以基层受理点前台录入为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在办证人员不多,受理时间充裕的情况下,办理即录入;(2)在办证人员较多、受理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可启动快速受理模式。先行查验办证人提交的材料,在确认材料符合要求后,收取材料并打印受理回执,另行安排时间补充录入信息。
(四)受理时限。
受理一般当场办理,因集体办理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最长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一)审核方式。
审核采取信息系统受理信息审核与文字材料审核相结合、逐条审核与批量审核相结合、系统自动审核与人工核对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对办理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的居住证的,一般采用系统自动批量审核的方式。
2、对办理有效期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的,审核人须对已录入信息系统的办证人所提交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核对文字材料。
3、信息系统审核操作流程详见《广东省警务综合信息系统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子系统操作手册》。
(二)审核时限。
对需要人工审核的,最长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制证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选择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集中制证、县(县级市、区)公安局(分局)集中制证或者派出所现场制证等制证模式。
(一)制证工序。
1、检查设备。查看制证设备运行情况,包括打印耗材、居住证半成品卡备用量等。
2、信息提取。在信息系统“制证”界面点击“查询”按钮可将需本单位制作证件的受理信息列表显示,也可输入条件调出。
3、发出指令。选择需要制作证件的受理信息(单选、多选或全选),点击“制证”功能按钮向制证设备发出指令。
4、质量检查。检查居住证成品证件的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发现有问题的可使用“重新制证”功能重新制作。
(二)制证时限。
证件制作最长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分发和发放
分发是指非现场制证的制证单位将成品证件分选下发给下属单位的工作。发放是指将制作完成的居住证发放给流动人口。
(一)分发步骤。
1、分选。将成品证件按照提交制证单位进行分选包装。
2、打印分发清单。在信息系统中按接收单位打印分发清单。
3、清点核对。接收单位对照分发清单对成品证件进行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分发清单上签名确认。
4、回填分发信息。分发人将已经分发的居住证信息在信息系统中注明。
5、信息系统分发操作流程详见《广东省警务综合信息系统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子系统操作手册》。
(二)发放步骤。
1、收取、验证居住证受理回执。他人代领的,还需核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
2、根据受理回执信息,在信息系统调取该居住证信息,并在信息系统中加注已领取信息。
3、如果接收人是政府(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的,按照发放的操作要求和步骤进行。
(三)分发和发放时限。
证件分发和发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居住证办理相关业务
(一)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1、居住地址变更。持证人填写《广东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工作人员根据其申请变更项目登陆信息系统对居住地址进行变更操作,同时使用专用设备对持证人所持居住证芯片和居住地址栏进行擦写,变更为现居住地址,其居住证无需更换。
2、主项信息变更。变更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持证人相片的,持证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上述受理、审核、制证、分发和发放的程序办理。
3、非主项信息变更。变更除主项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的,持证人填写《广东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工作人员根据其申请变更项目核对相关材料后直接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的变更、更正。
4、居住地址和非主项信息变更当场办理。
(二)居住证延期。
1、延期6个月以下的,持证人填写《广东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工作人员根据其申请延期时长并核对相关材料后,登陆信息系统对有效期限进行变更操作,同时使用专用设备对持证人所持居住证芯片和居住地址栏进行擦写,更新有效期限,其居住证无需更换。
2、延期7个月至3年的,持证人填写《广东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工作人员根据其申请延期时长审核下列材料:(1)以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劳动就业登记管理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以经商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对符合条件的,登陆信息系统对有效期限进行变更操作,同时使用专用设备对持证人所持居住证芯片和居住地址栏进行擦写,更新有效期限,其居住证无需更换。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补充材料或者依据现有材料确定延长的期限。
3、延期6个月以下的,当场办理;延期7个月至3年的,最长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注销居住证。
1、居住证遗失或者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照补领、换领的程序办理。
2、逾期未领取的,定期集中销毁。
3、证件制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制成错证、坏证的,重新为办证人制证并不得收取费用。废证定期集中销毁。
(四)补领、换领居住证。
办证人填写《广东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按照上述受理、审核、制证、分发和发放的流程办理。
七、其他事项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依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方法》(粤府〔2003〕81号)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式样不变,在证件正面“广东省居住证”字样下方加注“引进人才”字样。
(二)本规范所称信息系统是指广东省警务综合信息系统流动人口管理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