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居住证入深户条件

一、2015年持深圳居住证即可申请深圳户口吗?答: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1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1号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

2015年居住证入深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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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15年持深圳居住证即可申请深圳户口吗?

  答: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1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1号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充分体现出深圳居住证的作用。

  此政策被指含糊不清,仅说出了居住证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并没有说清楚有多少年,非常重要的是在列举条件时加了一个“等”字,这充分说明此政策并非深圳户口政策,自2014年12月30日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2015年深圳积分入户政策(此链接可打开官方政策,才是真正实施人才引进的最终版本)

  由此可见,持居住证只是入深户条件之一,深圳积分入户政策明确规定“深圳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需要积分入户考证培训的可浏览

  二、2015年深圳积分入户没有居住证可以入深户吗?

  答:不可以,必须持有深圳居住证方可申请积分入户,应届毕业生除外。

  三、2015年如何办理深圳居住证?

  答:非深户申领居住证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即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2、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即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因此没有社保办不了居住证。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中还规定有:

  第二十条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申领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制定并统一制作、签发。

  初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工本费;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申领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损坏或者证面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可以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新证。

  第二十三条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

  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办签注,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申办签注。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持证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向持证人说明理由。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符合条件的,自签注之日起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深户籍人员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学校可以为在校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学生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代为申办不得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学校集中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连续满二年的;

  (二)持证人已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住证被注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再次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第二十九条除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三十条市、区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联合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机构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扩大居住证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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