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
1、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是在不符合国家生育指标内的超生子女,按照国家各地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在二胎时代来临之时际,第二胎不再需要支付社会抚养费。当今虽为二胎时代,但是并不代表不再需要执行计划生育的国策,两者并不矛盾。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高额的,希望每个家庭都能知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