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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黑户”们一个可见光的人生
今年以来,山东省和江西省南昌市的户籍管理部门决定,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脱钩”;而过去对超生的新生儿,在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相当于罚款)之前是不予上户口的。分析人士指出,个别省市公安部门将超生的新生儿办理户口与罚款“脱钩”,似乎意味着其他省市此类户籍政策也将逐步松动。(4月28日《现代快报》)
一边是社会抚养费难收,一边是超生孩子难以落户——超生罚款与落户权益的“捆绑搭售”,历来备受诟病。道理也不复杂:有钱的,未必在乎这点钱;没钱的,不交罚款的孩子社会照样要“抚养”。结果呢,活生生让不少孩子成了黑户。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发现,有1300多万人没有户口,其中大部分是超生而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因而未能进行户籍登记。这些黑户人口以后面临着就学、就业、出远门、结婚生子等诸多不便,无法享受社会福利。
数字背后,是冷暖人生。另有一组数字,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据了解,华东一些省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率略高于70%,也就是说大约30%的超生人群未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不能落户。这只是发达省份的数据,在一些偏远省份,社会抚养费征收率更低,黑户数量更大。这些年,有一个逻辑越发成为公众的共识:计生政策罚不到父母的款,于是就在孩子的户籍权益上动刀子——因父母的行为而剥夺孩子的权利,这莫非就是“父母生病、孩子吃药”的悖谬逻辑?
从法理上来说,正如学者所言,“从来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将计划生育跟孩子的落户问题挂钩。公安部还曾多次发文要求各地解决户口的漏报、重报和人户分离问题,但都在‘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下打了水漂。以孩子的户口来要挟妇女上环、绝育,还跟《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公民对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存在明显冲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化。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权力是有边界的。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早就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这是“申报—登记”制度的法律依据,以此观之,为了管好超生就在落户权益上“动脑筋”,这种于法无依的土做派,该从霸气侧漏的历史中转身了。
从现实而言,中央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国策,令“社会抚养费”也走到改革的十字路口。何况,自2013年以来,一年可达到数百亿元规模的社会抚养费,终于被揭开神秘面纱的一角。与此同时,由于社会抚养费的收、支均由县一级计生、财政部门统筹,尚无一省份能够公开这笔巨额费用的用途,这个与国家计生制度伴随30余年的处罚事项,因标准混乱、底数不清、用途不明等,已成一个巨大的疑团,甚至氤氲而生出诸多贪腐寻租悬疑。在很难说清究竟“抚养”了谁的前提下,其收费的合理性与效用也备受质疑。以“张艺谋超生事件”为例,据媒体报道,张艺谋和陈婷的三个子女在2012年都已上了户口。若报道属实,结合无锡计生部门当事“还在查处”的表态,很可能张艺谋和陈婷在为三个孩子上户口时并未接受过计生部门的处罚,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也未获得计生部门开具的非婚生育证明及行政处罚单。那么,超生罚款究竟罚谁、罚什么呢?
落户终究不是计生政策的一个筹码。在以人为本、天赋人权意识更为勃兴的公民社会,户籍权益的理性归位,不仅不会令社会抚养费蒙羞,更是公共服务变革的一个契机。很多人担心的是,连落户也放开了,谁还会来缴纳社会抚养费呢?这个问题看似很严峻,但制度最该反思的是:如果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兑现了等值的公共服务,又或者超生给当事父母的公共生活带来一定的损耗,那么,征收这个费用,何至于难如上青天?
不论是婚内超生还是非婚生子,家长为孩子申请落户时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都不应该继续成为能否落户的先决条件。超生罚款与落户权益早日松绑,既是尊重法治契约的体现,更是扭曲制度自我矫正之须。惟其如此,起码躲在人口普查后面的那些“黑数字”,恐怕才会真正浮出水面,而有关社会抚养的议题,也才能真正辩得出个子丑寅卯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