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十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身体健康;(三)已在我市办理和缴纳(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除外);(四)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记录。二,《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第五十一条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二)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三)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四)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及公共租赁住房;(五)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十五年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