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都认可接收的前提下,手续能够参照如下解决:
1,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卡、老年人优待证等资料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认可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的集体出具认可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资料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解决落户手续即可。《市户籍迁入若干限定》(深府〔2016〕59号)第十条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解决政策性迁户:(三)迁入深圳市户籍持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有生活的爸妈能够申请投靠入户。爸妈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议入户申请,或丧偶后未者除外。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纪应当在18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纪能够放宽至20岁以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迁户时,其年纪应当同时达到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本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纪应当在55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