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我院居民办理各类户口业务,现将办理户口业务中常见的几种类型所需手续及程序归总如下,以便居民了解,节约时间和精力。
一、出生、恢复类:
(一)出生落户(新生儿落户不建议落集体户)
1.居民户口簿;
2.出生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二)被注销户口回国人员恢复户口<仅限原县(市、区)范围内>
1.回国人员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2.出国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三)境、国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
1.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
2.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申办程序及时限:
入户人完备上述手续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一般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只是平均时限,具体由公安部门工作程序决定)。
二、注销类
1.居民户口簿。
2.死亡注销户口凭盖有关部门公章《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书》的第三联及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4.出境、国定居注销户口凭当事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5.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
申办程序及时限:
入户人完备上述手续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此为平均时限,参考)。
三、部队安置类
申办条件:
1.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接受安置、回原户籍所在地落户;
2.由安置部门接收,与我区常住居民户口人员结婚的退役士官,或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区的未婚义务兵和退役士官。
申办手续:
1.《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接受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仅限士官)《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编号证明;
3.接受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办程序及时限:
入户人完备上述手续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平均时限,参考)。
四、购房转户口类
申办手续:
1.入户人申请;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若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办理整户迁移还需提供《结婚证》;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办程序及时限:
入户人完备上述手续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五、大中专学生类
(一)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
1.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办理。
2.毕业生户口在原籍的,凭《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单位录用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所在地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书》办理;对回原籍不在同一派出所落户的,拟落户地派出所凭身份证或其它资料能够认定为从本县、区迁出的,可直接将户口落到其父母原籍处。
4.毕业后未落常住户口人员,本人仍在我市就业的,凭劳动合同、过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对回原籍、不在原迁出地派出所落户的,拟落户地派出所凭身份证或其它资料能够认定为从本县、区迁出的,可直接将户口落到其父母处。
5.各类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毕业生,可参照此执行。
(二)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学生录取、转、退学户迁移
1.录取本省籍的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外省籍新生自愿将户口迁入的,凭《户口迁移证》、《入学通知书》办理,并设立集体户口。
2.省外转学的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入,凭省教委的转学批复、《户口迁移证》办理。
3.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户口迁入,凭原学校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户口迁移证》、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办理。
六、变更更正类
(一)姓名变更
1.居民户口簿;
2.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3.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
4.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5.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6.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
(二)出生日期更正:指由于更换常表、微机录入、错误登记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登记错误的。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的书面申请(注明更正原因);
2.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
3.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
4.单位(工厂劳资部门或居委会或居委会或学校)出具的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5.派出所调查材料;
6.公民民族、出生日期变更更正审批表。
(三)民族成分变更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
3.派出所调查材料;
4.单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工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或学校)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5.县、市两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6.公民民族、出生日期变更更正审批表。
七、办理居民身份证类
(一)居民身份证受理范围
1.在申领之日未满16周岁的公民,首次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
2.年满16周岁的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3.已申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公民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4.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姓名、年龄、民族等主要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或更正需换证的;
5.从外省、市移居本市户口,需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6.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居民使用、存放不当造成证件损坏需换领;
7.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申请补领的;
8.对于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申领、华侨回国定居申领、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申领的;
9.现役军人、武装警察、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按规定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二)居民身份证申办程序及时限
1.居民身份证申领。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簿、采集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60天发证(遇法定节假日领证日期顺延)。
2.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不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二代证”手续后,可以凭“二代证领取凭证”及《居民户口簿》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科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办证时限为3日(遇法定节假日领证日期顺延)。
八、投靠户口迁移类
投靠亲属户口准迁和迁入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子女投靠父母
未成年子女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迁入落户,凭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房产证办理;未婚、无业子女投靠父母不受年龄限制,凭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产证、无业证明、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办理。
(二)夫妻投靠
凭被投靠人申请、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准迁和迁入手续。
(三)父母投靠子女
凭父母《居民户口簿》、子女《居民户口簿》、双方居民身份证、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办理。
以上“三投靠”人员,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户籍信息无误的,属市内迁移的实行网上迁移;属市外迁入,经查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不能确认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信息的,应要求出示户籍证明。
九、引进人才类
(一)引进人才迁移户口(取得《人才聘用证》的除外)
1.居民户口簿;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
3.聘用合同;
4.用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证明。
(二)干部、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1.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
(三)离退休人员安置户口迁移
1.老干部、民政部门的安置介绍信;
2.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证明;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四)选调生(包括公务员录用)户口迁移
1.组织部门凋零或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
十、分户并户类
(一)办理条件
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生活要求分并户的。
(二)所需证明材料
凡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申请分、并户的,除需提供户主的书面申请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婚姻分、并户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因居住的原因要求分、并户的,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证明及合法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的具体手续
凡符合分户条件的人员,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办理手续。
十一、出入境须知
(一)申办出国护照及赴港澳台证件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照片(近期正面2寸免冠半身彩色证件照片,背景白色,光面相纸,48毫米×33毫米)的《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同规格照片2张。
2.提交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审查意见。
4.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二)境外人员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凡在本区住宿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外国人申请签证、居留许可须提交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住宿登记证明;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四)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交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单位函件;
3.住宿登记证明;
4.身体健康证明;
5.《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
说明:以上所有办理业务的手续和程序,仅限于一般情况,因个人具体情况不同,加之户口管理制度正直改革进程之中,所需手续可能有所变动,在办理各类业务之前可咨询户籍室或直接咨询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