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已修改】

【正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8、各市州可以根据本规定,以本规定为准。相关受理、审批机关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时限由市级公安机关确定。对于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市州公安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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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

  则。

  8、各市州可以根据本规定,以本规定为准。相关受理、审批机

  关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时限由市级公安机关确定。对于不批

  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

  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市州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督促和监管。在确保基层户籍民警配备到位及户政业务管

  理规范的前提下,具体受理、审批机关由市级公安机关确定。可以发函调查(函调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和采集补

  登人员的指纹等信息进行核查比对。

  4、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经审批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

  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群众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应登未

  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需

  补充事项。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

  2、对于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谁保管的原则,

  6、户口补登、恢复档案资料: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恢复所需

  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谁保管的原则,

  5、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

  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大中

  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

  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及被注销户口人员

  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

  八、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出生登记档案资料:包括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

  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书等复印件及接生证明、

  村(居)委会证明。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其中,由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

  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

  4、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

  亡)的证明、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

  准证件照片2张)。凭书面申请和社会福利(救助

  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

  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

  息)。

  2、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

  养的,现被寻回或返

  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现申请恢复户口的人

  员。

  3、原已登记常住户口,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4、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2、申报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

  婚证等相关有效凭证。当场办结;变更的自受理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的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凭本人的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

  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人的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申报材料: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办理时限: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更

  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及本

  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报材料:申请变更的凭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

  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个人的民族成份,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凭记载了正确

  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他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确属登

  记错误并能够形成证据链的相应证明或调查材料。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

  证记载的情况;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

  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方能受理其申

  请。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

  更正同一项目的,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一律不予受理。凭相

  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凭本人书面申请、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凭父母双方(或法定监

  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

  的居民身份证,一律不予更改姓名。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方可受理。造

  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其他特殊原因的。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姓名用字实属不雅,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

  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还须提供在定居地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去港、

  澳定居的,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迁出

  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报材料

  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供申报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

  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迁出:迁

  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

  入证明》。

  五、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

  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大中专学生录

  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

  须逐级上报的,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

  接办理;华侨回国定居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1至9类属同一市(指市区或县级市)、

  县范围内迁移,县级以

  上(含)公安机关审批。须按照第9点第二款和第

  11点第二款明确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办理落户手续。凭当事人入境时持用

  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华侨回国定居的,

  15、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

  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的,

  在就业地落户的,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在本市、县内其他派

  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的,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需到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父母

  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12、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县级以上(含)复、转业

  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及退伍军人居民身份证。且还须提供在当地参加城镇职

  工社会保险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的证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或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的工作单位

  在设区市市辖区的,及迁入人员的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

  身份证。

  毕业生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凭用

  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

  的就业证),

  10、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

  的录取花名册)及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

  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

  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需满相应年限,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放宽提

  供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执照及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证明的要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不大的地方,除提供以上凭证材料(签订或取得的劳动

  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需满相应年限)外,还

  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9、务工经商落户:

  一般务工经商人员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

  制镇落户的: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

  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依法办理的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房屋

  产权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协议)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

  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迁入农村的,

  7、军人家属随军落户: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

  婚证。

  有家属随迁的,

  5、收养落户: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的居民

  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回原籍

  农村的,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

  的居民户口簿和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供在

  读学校学籍证明)。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

  证。

  (二)申报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

  15、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

  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

  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

  13、刑释解教人员落户: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

  被注销了户口,

  12、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由各市

  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报经当地政府批准,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或

  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

  技工学校)学生。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需将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

  地落非农业户口的。需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

  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落非农业户口的。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

  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落实了工作单位,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放宽须

  有合法稳定职业及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条件要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不大的地方,或在设区的

  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

  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

  社会保险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的人员,仍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落户)。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

  活,

  7、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

  役军人家属。

  5、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

  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仍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落户;农业户口居民迁回已

  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籍农村落农业户口的,

  4、离婚回原籍落户: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

  地,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城市城镇成年子女(非大

  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

  户口所在地落非农业户口的。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其中

  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

  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

  亡宣告判决书。

  凭村(居)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

  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须凭有关单位出具的合

  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

  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凡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

  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户口

  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

  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如父亲、母亲等。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随父亲籍贯而确定,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婴儿

  的出生地登记,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

  间(具体到时、分)。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

  一个民族。如果婴儿

  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

  2、性别:填写男或女。由户口登记

  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

  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人名

  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

  (六)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县级公安

  机关审批。

  (四)受理审批机关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也应当

  依法为其办理,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

  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

  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

  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2、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

  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

  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湖南户籍居

  民在香港、澳门出生的子女回湖南落户: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

  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

  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

  港澳居民的,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

  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

  系非婚生育确无法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

  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

  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由婴儿祖(外祖)父母

  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由父亲

  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含

  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自受

  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三)受理审批机关

  家庭户立户、分户由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应提供村委会证明确实在此居住、与原

  户主分家的证明材料)。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

  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

  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

  于申请人的证明。

  (二)申报材料

  1、家庭户立户、分户

  家庭户立户:凭申请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

  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确有设立

  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

  2、集体户立户:拥有集体宿舍房屋产权,

  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但户内成年人结婚后,是否需设定离婚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农业户口无房产证,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

  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

  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

  家庭户分户: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

  化,经同一设区市市辖区、县级市市区、建制镇(乡、街道)范围内的

  同一户口性质亲友家庭户户主同意,

  符合当地落户条件或已在当地落集体户的公民(非大中专院校

  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家庭户

  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

  居住在非住宅用房和违法违章建造房屋的,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

  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如下

  一、立户、分户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家庭户立户、分户

  家庭户立户: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

  规定,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并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

  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不予立户。未成年人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需落为家庭户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

  的,可将户口挂靠在该家庭户上。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且确实在此居住的(当事人为

  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的,不能进行房产分割,

  村委会证明确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一般不得分户。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

  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根据实际需要,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

  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应

  提供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知单》或《准

  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

  家庭户分户: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分户书面申

  请、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

  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

  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农业户口分户不能提

  供房产证及房产分割资料的,

  2、集体户立户:单位书面申请、集体宿舍房屋权属证明。集体户立户由

  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公安机关受理,

  (四)办理时限

  家庭户立户、分户,集体户立户,

  二、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

  口补登规定办理。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

  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

  3、婴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

  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登记时,提供军人相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提供一方户口簿、

  身份证。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

  明》,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可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

  关系鉴定书,经调查核

  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系相应的身份证件);湖南户籍居民在台湾出生的子女回

  湖南落户: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

  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

  收养相关规定,应由社会

  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

  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对于1、2类情况,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收养婴

  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

  (五)办理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自受理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对申请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

  欲变更姓名(不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的,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

  记为曾用名。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可根据父母的意愿,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

  划进行登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

  具体称谓,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同时,

  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

  族等项目,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

  在地为其籍贯。

  (二)申报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并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上注明注销

  情况(或收回居民户口簿)。凭

  《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

  明;派出所有关调查材料;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三)受理登记机关

  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四、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非农业户口一方投靠农业户口一

  方能否落为农业户口,

  报省厅备案后实施。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中已满

  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

  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非农业户口居

  民迁回原籍农村的,是否需设定离婚年限由各

  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含)人事、劳动部

  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生活

  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含)以下

  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

  迁入农村的,

  9、务工经商落户:

  一般务工经商人员落户: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

  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需将本人

  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落非农业

  户口的。对于已在当地依法取得住宅

  房屋所有权(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

  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实了工

  作单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

  设区的市市辖区落实了工作单位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

  两年)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

  年)的人员,

  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

  10、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

  新生,

  11、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因毕业、肄业、转学等

  原因,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能否落农业户口,报省厅备案后实施。需要到安置地

  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未婚

  子女。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

  记户口的人员。现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

  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

  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

  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

  人员,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离婚回原籍落户: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

  婚证及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还须提供村委会证明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材料。

  6、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

  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

  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8、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结婚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

  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相关证件及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与军人

  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还须提供村委会证明迁入人员

  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材料。有家属随迁的,

  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落户的,还须提供在

  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

  的证明。对于已在当地依法取得住宅

  房屋所有权(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的:专

  业技术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

  簿和居民身份证。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

  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人员工作单位在设区的市市辖区的,

  还须提供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

  潭市满两年)的证明。在评选推荐地落户的: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

  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还

  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11、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毕业生、肄业生将在校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

  户籍所在地父或母现户籍地):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居民身份

  证和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

  合同,其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须满一

  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或本人

  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有家

  属随迁的,

  13、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

  口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

  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结婚证或父母子

  女关系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凭留学

  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凭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

  记的详细内容)及房屋权属证明或有关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

  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明材料。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

  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凭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凭当事人回国持用

  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需将户口挂靠在就业

  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

  (三)受理审批机关

  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受理,其中,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

  (四)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或因参军服兵役、

  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公民。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

  口迁出: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

  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

  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

  3、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公民赴

  台定居的,还须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

  行证》。

  (三)受理登记机关

  迁出或注销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六、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受理条件: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

  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

  姓名完全相同,字音

  字义有辱人格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

  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或正在被

  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

  2、申报材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

  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有工作单位(或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本

  单位人事部门(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

  证明。县

  级公安机关审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受理条件: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

  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

  出生日期的,

  经核实,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

  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

  2、申报材料:

  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及足以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

  证明材料办理。凭原始的《出生医学

  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与原落户凭证《户

  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相

  关原始落户凭证;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

  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凭

  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出生证、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户口簿证,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变更民族成份的逐级上报市

  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完成;变更民族成份的,

  (四)性别更正、变更登记

  1、登记对象:申请更正、变更性别的公民。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调查核实材料、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民性别因故发生

  变异的,

  3、受理审批机关:更正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

  理并登记,

  4、办理时限:更正且手续齐全的,

  (五)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受理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

  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3、受理登记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

  记。

  七、户口补登、恢复

  (一)登记对象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

  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

  2、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

  的未成年人。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

  成在计算机人口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户口信息,

  4、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

  (二)申报材料

  1、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

  明材料(或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村(居)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

  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意见(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

  标准证件照片2张)。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

  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

  3、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本人或监护人的

  书面申请和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公

  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三)受理审批机关

  根据登记对象类型,县级公

  安机关审批。对于16周岁至60周岁以内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

  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

  (四)办理时限

  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注销户口档案资料:包括《批准定居通知书》、《死亡医学证

  明》、《入伍通知书》、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

  3、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准予迁入

  证明》第三思教育网(或《知单》)、户口迁移证(或原户口簿

  内页)。谁保管的原则,

  4、迁出户口档案资料:包括《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

  移证的存根(或《网上户口迁移函》)及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内页。还须保留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

  资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按谁审批,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九、附则

  1、常住户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

  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承办。但手续材料不齐

  的,经群众签收,

  3、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建立疑难户口问题解决纠正机制,要主动通过查阅

  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走访有关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

  行调查取证,据实进行解决纠正。对登记对象情况存疑、需进一

  步调查核实的,

  5、凡注明由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受理、县级

  以上(含)公安机关审批的,

  各市州应结合本地实际,尽可能将有关业务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审

  批。

  6、凡办理时限非当场办结的,并通知申请人。还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和申请人签收手续

  (签收存根或台帐应纳入户籍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7、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本规定未

  明确的户口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执

  行。结合本地实际,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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