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8年修订版)》新认定的区级高层次人才,且需全职在我区工作并在我区缴纳社保。
政策待遇
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分三年发放,发放比例为5:3:2
申请材料
1.《区级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
2.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3.身份证(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
4.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5.如因工作变动,申请人应提供劳动(聘用)合同
6.如人才银行卡变更,申请人应重新提交银行卡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合适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责任部门
区人力资源局职员与雇员管理科
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39室
电话:
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按季度统一审核发放
申请流程
1.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盖章后报各街道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2.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
3.政务服务大厅通知区人力资源局领取申报材料;
4.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报对象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区人才工作网和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程序报批;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补充说明
1.此前已根据“凤凰工程”《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进行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宝安区加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条件,已申请过生活补贴,但未发放完毕的,由原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继续发放。
2.已认定过的高层次人才任期结束后,再次认定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3.奖励补贴分批,后续申报材料与审定程序与首次审定程序相同。
4.申请人在领取奖励补贴期间,需在宝安全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