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实施细则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及《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已办理深圳市居住

2010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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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及《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注册义工,省内户籍农业人口的服务地要求省内范围,非省内户籍农业人口的服务地要求深圳市内范围,符合上述规定者为本细则适用对象。

  第三条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义工,均可向所属义工法人组织申请开具义工服务证明,由深圳市义工联统一认证。

  第四条得分标准

  (一)积分的义工服务时间从申请人申请之日起算,前五年内有效,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

  (二)六个月内积分累计不超过2分;

  (三)积分最高不超过6分;

  第五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属于各区义工组织注册义工的,将《义工入户积分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义工证、义工服务时间证明或义工服务证书等材料提交至区级义工联审核,由区级义工联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申报时间和积分。无区级义工联的也可提交至区级团委组织审核确认;

  (二)申请人属于市义工联注册义工的,直接将《义工入户积分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义工证、义工服务时间证明或义工服务证书等材料提交至市义工联审核,由市义工联盖章确认申报时间和积分。

  (三)市义工联秘负责最终核查申请资料,并盖章确认申报时间及积分。审查申请人数据库资料,符合条件者信息将录入数据库统一管理存档。

  第六条申请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深圳市义工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办事易频道温馨提示

1.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申请表,其格式以及下载,将详见办事易频道文章:《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申请表》

  2.申请人属市义工联注册义工的,直接将《义工入户积分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义工证、义工服务时间证明或义工服务证书等材料提交至市义工联审核,由市义工联盖章确认申报时间和积分。各区团委(义工联)的电话、传真、地址等具体联系方式,请详见办事易频道文章:《深圳市各区团委(义工联)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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